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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监理工作守则

2018/2/25 9:18:47点击:


一、正确执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范、标准,客观、公正、科学、诚信,维护国家利益。

二、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、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,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。

三、公司的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均专职从事本单位的监理业务,不得在政府机关、施工单位、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。

四、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受委托的监理业务,不转让监理合同,不得从事超越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权限的活动。

五、接受建设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,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建设监理情况。

六、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,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,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,撤离监理岗位、警告、记过等处分。

七、遵守职业道德,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,维护监理行业信誉。